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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李雪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雪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785号罪犯李雪刚,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作出(2011)永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雪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共同民赔29771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4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雪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2103年度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雪刚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雪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