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陵民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世元与德州金瑞运输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元,德州金瑞运输有限公司,张德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220号申请人王世元,男,住陵县。被申请人德州金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张德祥,男,住陵县。申请人王世元与被申请人德州金瑞运输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德祥驾驶的鲁NXXX**号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被申请人负担,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綦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