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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左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沽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左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