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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顾祖敏与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祖敏,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顾祖敏。被告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祖敏与被告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祖敏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祖敏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