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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与陈东金、罗锡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陈东金,罗锡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住所地:上杭县北环路26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98165-3。负责人杨华寿,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启富,1970年1月10日出生,男,汉族,该行职员,住上杭县。被告陈东金,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罗锡强,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与被告陈东金、罗锡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