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90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何汉友,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顾 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