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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田某某,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华西镇。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华西镇。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9月29日9时整在本院4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田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马美青审 判 员  王龙飞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