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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法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文海燕申请执行杨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海燕,杨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488号申请人文海燕,女,汉族,1962年3月8日生,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杨炳华,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生,昆明市人。申请人文海燕与被执行人杨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官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海燕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