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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安协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协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734号原告北京安协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328号。法定代表人陈政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和冲,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安协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健伟,男,1983年1月4日出生,北京安协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营经理。被告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协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铁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协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安协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