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月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冬莲与陆小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陆××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郭××,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被告陆××,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该纠纷待日后处理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原告已预交5744元,应退回2872元),本院决定减交1872元,实际收取1000元,由原告郭××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丽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桂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