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文行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刘旭南,华焕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文行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施彩微。委托代理人倪张琴。委托代理人周汉琴。被执行人刘旭南。被执行人华焕娇。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南计生征字(2014)第506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要求被执行人刘旭南、华焕娇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7096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勇独任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文南计生征字(2014)第506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06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刘旭南、华焕娇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7096元。2014年09月04日,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刘旭南、华焕娇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2014年06月20日作出的文南计生征字(2014)第506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怡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