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知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晓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罗晓宝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知初字第16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芳芳、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晓宝。系桐乡市濮院来客隆副食品超市业主。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晓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欢杰代理审判员 何贤璇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