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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家亮与韩大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南执字第01114号韩大虎:申请执行人张家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送达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