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家亮与韩大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南执字第01114号韩大虎:申请执行人张家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送达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