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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艳诉吴申海、杨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吴申海,杨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保字第00042号原告:张艳,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告:吴申海,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杨书祥,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吴申海、杨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申海、杨书祥所有的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申海、杨书祥所有的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