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何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明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3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兴明,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同���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第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兴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兴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兴明于2014年6月30日12时许,在本市海珠区新滘中路海珠湖公交车站旁的天桥底,欲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出售999份伪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后因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假发票清单、被告人何兴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缴获的假发票及作案工具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2014)地税发鉴字海009号发票鉴定书,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何兴明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何兴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兴明无视国家法律,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兴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何兴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兴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兴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假发票999份,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邹世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韵周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