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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冯梅与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梅,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冯梅。被执行人李洪。冯梅与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梅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