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魏林波与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林波,王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783号申请人魏林波。被执行人王振兴。本院在执行魏林波申请执行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王振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振兴银行存款十万二千五百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楚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