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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少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少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杨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