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3705号原告:邓某,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李学艮,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玲,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