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马秀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马秀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宝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燕丽,女,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马秀华,女,汉族,1953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彩英,女,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秀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秀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秀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6.5元,由原告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岩松代理审判员 林斐偲人民陪审员 魏雅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