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0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柏亮与王云、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亮,王云,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735号原告柏亮。被告王云。被告叶伟。原告柏亮与被告王云、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伟、王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亮诉称,2009年10月13日,被告王云找到原告说因其购买轿车,向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分行(下简称工商银行)贷款,按工商银行的要求需要提供保证人,原告碍于与被告王云的亲戚关系,便随同被告到工商银行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署贷款手续,在被告及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的文件上签字后原告随即离开,直至2011年原告收到法院的民事诉状才知晓,原告随同被告到工商银行办理的业务是以原告为持卡人的信用卡申领,并且该信用卡已经被被告���云透支94700元。期间原告因无力还款被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并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及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截止起诉时,原告已经偿还工商银行44700元及达成50000元的还款协议。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综上,原告因被告恶意欺诈使其受到民事及刑事的追诉,造成经济上的严重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94700元,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叶伟、王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被告王云书写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持有,载明:“借条今借到柏亮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王云。2009.7.8”,被告叶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庭审中,原告自认上述借条并非直接借款形成,而是被告王云借用原告信用卡后书写给原告的。另查明,2009年10月13日,工商银行与柏亮、吴振、陈东、刘苏、李宏建、王云签订了银行卡透支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柏亮向工商银行申请100000元透支卡用于购置车辆,被告吴振、陈东、刘苏、李宏建、王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11年2月24日,柏亮应归还透支本金94700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18368.58元,上述银行卡卡号为62×××00。2011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0)宿城商初字第119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柏亮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透支本金94700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18368.58元(暂算至2011年2月24日);吴振、李宏建、王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6月20日,工商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执行案件于2011年12月19日结案,结案方式为可恢复性终结。再查明,2012年12月13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9月7日,柏亮在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分行申领牡丹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00,后将该信用卡交由王云透支买车使用。截至2010年5月26日透支使用本金人民币86900元,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柏亮已归还银行44700元,并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2)宿城刑初字第08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柏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又查明,被告叶伟、王云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2013年8月8日再次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被告王云借用原告的信用卡消费,应当及时偿还相关的费用,现因其未及时偿还,故原告作为持卡人已经向工商银行偿还44700元后,有权要求被告王云给付该款项。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款项50000元,因原告尚未还清,且案外人工商银行作为权利人仍然享有依本院生效判决要求被告王云承担还款责任的权利,故原告只能对其已经偿还的款项主张权利,现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除了刑事判决书认定的44700元外,其还向工商银行偿还了其他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4700元外的款项依据不足,其可在还清全部款项后,另行向被告主张。被告王云与被告叶伟系夫妻关系,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主张其损失为被刑事处罚而缴纳的罚金5万元,应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借用信用卡��他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在银行多次催缴的情况下,仍然不归还欠款,其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因此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云、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柏亮44700元;二、驳回原告柏亮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原告柏亮负担2000元,由被告王云、叶伟负担1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青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