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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房某、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皋刑二初字第00204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退休职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蛋糕店员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丁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房某、丁某于2014年7月27日16时许,在如皋市新文峰西侧巷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曹某绿能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案发后,被告人房某、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绿能牌电动自行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包敬兵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房某、丁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如皋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绿能牌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房某、丁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房某、丁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房某、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丁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房某、丁某自愿认罪,已退赔赃物,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秀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