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高玉平、方一枝与旌德县庙首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平,方一枝,旌德县庙首初级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高玉平,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方一枝,女,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芳,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旌德县庙首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侯卫道,该学校校长。高炤诉被告旌德县庙首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高玉平、方一枝于2014年9月23日,以高炤已于2014年6月17日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玉平、方一枝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平、方一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高玉平、方一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骏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 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