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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卿承秀、韩继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卿承秀,韩继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16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永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良玉。被告卿承秀,居民。被告韩继昌,农民。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陵公司)诉被告卿承秀、韩继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5月6日向被告卿承秀、韩继昌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4年9月29日,原告延陵公司以被告现居住地不准确、需要核实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延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交纳158元,由原告恩施延陵国际装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韶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区海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