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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一初字第01616号-2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鄢玉琴与朱思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玉琴,朱思华,葛双云,杨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01616号-2原告:鄢玉琴,女,1957年4月1日出生。被告:朱思华,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被告:葛双云,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杨素成,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鄢玉琴诉被告朱思华、葛双云、杨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玉琴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2469793.6元范围内对被告朱思华、葛双云、杨素成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市申元街房产提供担保,现原告鄢玉琴申请置换担保物,以案外人梁国霞、余安东共有的坐落于芜湖市中央城房产提供担保,同时解除对原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鄢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梁国霞、余安东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芜湖市中央城房产予以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鄢玉琴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芜湖市申元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