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放英与被执行人兴茂(惠阳)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放英,兴茂(惠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刘放英,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兴茂(惠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放英与被执行人兴茂(惠阳)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06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放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支付赔偿金113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兴茂(惠阳)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作出(2014)惠阳法执字第730-1号民事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兴茂(惠阳)电器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550元到本院执行账户。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1500元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放英。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06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伟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