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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肖兰芝与李刚、韩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兰芝,李刚,韩素英,廊坊市安次区凯达纸塑制品厂,廊坊市凯联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肖兰芝。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韩素英。被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凯达纸塑制品厂。负责人韩素英。被执行人廊坊市凯联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韩素英名下,坐落在廊坊市林苑小区18号楼3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维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