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恢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凯兴与被申请执行人赵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兴,赵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恢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张凯兴,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赵振涛,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职员,申请执行人张凯兴与被申请执行人赵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赵振涛于2014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凯兴。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