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鸭溪政府诉李继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鸭溪镇人民政府,李继全,李雪红,李雪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427号原告遵义县鸭溪镇人民政府,住所: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民主路8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东,镇长。被告李继全,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被告李雪红,男,1993年6月2日出生。被告李雪梅,女,1996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遵义县鸭溪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李继全、李雪红、李雪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鸭溪镇人民政府以被告李继全、李雪红、李雪梅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鸭溪镇人民政府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鸭溪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鸭溪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黄洪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