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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5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129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现关押于福建省闽西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再给被告王某一次改正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林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