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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2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邵增华、李秀丽等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邵增华,李秀丽,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29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育新苑公建楼。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执行人:邵增华,现职业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秀丽,现职业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周涛,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人民政府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6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邵增华的工资收入14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