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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顾秀飞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秀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75号罪犯顾秀飞,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偏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了(2012)万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秀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顾秀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检点言行,严格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三课”成绩良好,平均成绩90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打包交货岗位认真负责,严把数字关,并按时保量的完成交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顾秀飞的刑期从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顾秀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秀飞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