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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蔡建军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8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佛山市高明区粤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忠义审 判 员  唐毅军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美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