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黄某。被告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处理完毕。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黄正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