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海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燕,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015号申请执行人张乃燕。被执行人王海霞。原告张乃燕诉被告王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3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海霞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乃燕欠款23821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8元。逾期后,被告王海霞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乃燕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霞家中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冻结王海霞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海霞家中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冻结王海霞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乃燕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