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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张亚贤、石增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张亚贤,石增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2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负责人邓宪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春发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亚贤。被执行人石增怡。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亚贤、石增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1426元、诉讼费1764元、执行费234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亚贤给付执行款5417元,缴纳执行费2348元,余款15777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