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韩某某,女,1978年2月16日,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