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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源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忠义、高银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忠义,高银元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源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撖雨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刘忠义,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被告高银元,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义、被告高银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4元减半收取74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治魂人民陪审员  杨爱珍人民陪审员  边荣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