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元亿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元亿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库尔勒永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学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元亿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家园南街。法定代表人罗华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724664.97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艾麦尔·安木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