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杜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00567号原告:杜某。被告:袁某。原告杜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