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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胜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4日。被告邓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光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