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亳民一终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明明、丰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因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房屋存在争议,原审判决书没有对双方争议事实所涉及的证据写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