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11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华信九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晨万渤彩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信九州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华晨万渤彩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1820号原告北京华信九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卢玉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虹,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晨万渤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辛桥乡孤株村。法定代表人李立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信九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北华晨万渤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信九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华信九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九百四十四元退还原告北京华信九州建材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安 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