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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南安市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刘家所,张淑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安市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刘家所,张淑珍,陈宗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6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安市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叶亚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文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家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审被告:陈宗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再审申请人南安市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中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家所、张淑珍及一审被告陈宗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四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安中旅公司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原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理由是:原判决未追加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参加诉讼,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刘家所、张淑珍隐瞒领取退休工资的真实情况,不符合被扶养条件,南安中旅公司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协议书。原判决判令南安中旅公司承担扶养费违背公平原则。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经协商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其中约定南安中旅公司对事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签订协议书,约定中旅汽车公司支付44万元赔偿款给刘家所、张淑珍。中旅汽车公司向刘家所、张淑珍支付20万元赔偿款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刘家所、张淑珍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中旅汽车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本案诉讼中,中旅汽车公司虽然辩称其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上述调解书、协议书,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依法提起反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原判决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判令中旅汽车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给刘家所、张淑珍,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旅汽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安市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