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某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行初字第33号原告张美华,女,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黎连忠,该镇镇长。原告张美华不服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作出山阳限拆字[2014]第612号《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事先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华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许 颖代理审判员 蒋丹霞人民陪审员 龚丽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小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