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文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李文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世英,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光,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文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单 霞审判员 宋佳峰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晴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