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少民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罗凤萍与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凤萍,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许某,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少民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凤萍,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朝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力,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某,女,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许某某,男,200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许某、许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凤萍,女。上诉人罗凤萍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乾永固公司)原审被告许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凤萍、被上诉人天乾永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和勇、许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上诉人罗凤萍36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彧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华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