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唐某甲、张某、熊某、唐某乙与尹毅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张某某,熊某,唐某乙,尹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中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男,1940年7月,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达州市达川区平滩乡茂花村*组**号。系被害人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41年5月,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达州市达川区平滩乡茂花村*组**号。系被害人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熊某,女,生于2001年12月,汉族,学生,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堰坝村*组,系被害人唐某的长女。申请执行人唐某乙,女,生于2011年9月,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堰坝村*组,系被害人唐某的次女。被执行人尹毅,男,1971年9月,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石化东苑,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川东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上述受害人因为其亲属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51534.45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上述判决。因被执行人尹某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上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某犯罪前系渠县玻璃厂职工,玻璃厂倒闭后到处打工,无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其户口统一落在渠县南大街,离婚并有一对双胞胎子女,双方各领养一个,被执行人的子女由其弟弟代养,其父已去世多年,母亲再婚住男方家,目前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存款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对上述案款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苏 明审判员 罗宏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