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张海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潼法刑初字第002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军,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2002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潼南县公安局抓获,同月6日因吸食毒品经潼南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五日,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县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海军在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三安置区一房间内,将毒品冰毒0.21克、麻古0.19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傅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张海军挎包内查获毒品冰毒3.85克、麻古3.11克,毒资人民币300元。在傅某处查获毒品冰毒0.21克、麻古0.19克。张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证人傅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鉴定文书、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冰毒、麻古,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购销活动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海军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海军的罪名、情节成立,提出对张海军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查获的毒品冰毒4.06克、麻古3.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飞审 判 员 胡 裕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