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龚福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福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805号罪犯龚福文,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1999)怀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龚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二OO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4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福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福文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福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搜索“”